企业设立年终奖,本是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奖励员工工作成果,激励下一年继续努力的一种制度。但在分期发放、不达标则扣除等规定下,年终奖逐渐成为企业考核、降低五险一金等支出成本,甚至防止员工跳槽离职的一种手段。专家表示,年终奖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等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真正起到人才激励作用。
春节期间,社交平台上有关年终奖话题的讨论很多。一些公司举办花样活动发放高额年终奖让大家羡慕不已;一些公司由于收缩业务,降低了年终奖发放标准;还有网友反映公司通过分期发放、设置条件等手段,限制劳动者跳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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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辛苦工作了一年的劳动者来说,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工作的证明和认可,是他们期盼的“福利”。然而,并非所有劳动者都能顺利拿到这笔“福利”,这让本应发挥激励作用的年终奖,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年底最期待的就是这笔奖金”
27岁的梦迪就职于上海某广告公司,作为惯例,每到年底,公司就会组织年会来庆祝一年的工作顺利完成。“年会上最期待的就是发年终奖了,会根据岗位和工作年限发放2~5个月的工资。大家还可以通过表演节目或者参加游戏,获得公司准备的礼品,还可能有额外的红包发放。”
进入公司的第二年底,她拿到了3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年终奖,“金额虽然不是太高,但我把它看作额外惊喜,感觉下一年更有奔头了,要更努力工作。”
比起梦迪,在天津工作的吴晓云调侃自己拖了同龄人的后腿,在社工组织工作的她没有额外奖金作为年终奖励。“但是年底公司会为员工准备礼物,我之前抽到过翻译笔和投影仪,还会给外省员工准备一些特产,方便过年带回家送给家人。”
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是现金奖励还是各式礼物,到手的年终奖都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中智咨询近日发布的《2022年企业年终奖发放计划调研报告》显示,在全国504家参与调研的企业中,74%的企业计划发放年终奖。2022年国内企业年终奖平均水平为21861元,金融行业最高,高科技、互联网、销售贸易、汽车、建筑工程、房地产制造业等行业均超万元。
扣除、分期、变相降低……年终奖兑现难
与单纯的年终奖励不同,对于一些销售岗位的员工来说,年终奖也是部分绩效在年底的集中发放。
“我们年底时会根据每个人这一年的总交易额在部门中按比例获得年终奖。”某地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的彭军告诉记者,“年底达到公司设定的总额度发放的金额比每月的绩效要高出不少,对我来说,年终奖是我应得的一部分收入。”
受多种因素影响,去年底彭军拿到的年终奖比前两年缩水不少。“整体效益下降,年终奖减少可以接受。但是春节前只到手50%,通知剩下部分视情况分期发放,就让大家心里没底了。”
企业设立年终奖,本是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奖励员工工作成果,激励下一年继续努力的一种制度。高额年终奖的背后,一定包含着劳动者一整年的辛苦付出。但在分期发放、不达标则扣除等规定下,年终奖逐渐成为企业考核、降低五险一金等支出成本,甚至防止员工跳槽离职的一种手段。
在天津一家对外贸易公司工作的张欣告诉记者,“企业去年效益不佳,年终奖给每人发了一张超市购物卡。虽然可以理解,但我入职时,每年发放年终奖金是作为福利条件写在合同里的。现在把奖金换成实物,难免有些失望。”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企业由于效益降低或出于成本考虑,减少年终奖发放;一些企业将约定好的奖金变为实物;一些企业以女职工休产假未全勤为由,不发或少发年终福利;更有企业与员工约定发放年终奖,但年底时却以规章制度中无相关规定为由拒不发放。
关于年终奖的意义,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2年白领年终奖调查报告》做了统计。受访者中一半以上认为年终奖是“工作一年应得的回报”,其次是“体现公司的认可和尊重”“激励工作热情的物质手段”。谈及年终奖对于选择公司的影响,超过七成受访者认为年终奖对求职有持续影响。
让年终奖真正发挥激励员工的作用
如果应得的年终奖未能如期而至,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员工的负面情绪,甚至引发劳动争议。采访中,之前从事艺术绘画教育行业的赵桐向记者反映,她去年10月离职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应发放的年终奖,但至今仍未拿到这部分奖金。
“公司说辞职的人没有年终奖。但我认为在职期间付出了劳动,业务量也达标,根据合同应当将年终奖折算发放给我,就坚持与公司进行了谈判。”赵桐说。
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他表示,员工离职前要求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
“具体要考察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是否就该问题有具体约定或者规定,若有则一般遵照执行;若合同、规章制度无约定或者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根据员工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折算年终奖。”对于侵权行为,雷家茂建议劳动者可持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年终奖发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也做出了明确解释。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年终奖的有无、多寡及发放方式会对员工工作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而员工的心理及工作状态等则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若企业能妥善处理年终奖问题则有利于自身发展。”雷家茂表示。
他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应就年终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等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且需考虑自身效益情况。一经确立应严格按照合同、制度执行,从而真正起到人才激励作用。